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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判多久?

一、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判多久?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判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情節承擔如下處罰:

1、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據本條規定處罰。

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對所生產或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產;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則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產、銷售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進行生產、銷售。

綜合上面所説的,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而且也讓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的威脅,只要條件構成必定就會結合所造成的損失來進行判決,對於單位犯罪的,執法人員會直接利用雙罰制的標準來進行處罰。


標籤:罪判 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