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假幣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 購買假幣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貨幣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眾所周知的常識,在現實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於貨幣面值出售某一貨幣的情況。只有偽造的貨幣,才能有以低於貨幣面值出售或者購買的可能,因此,無論是出售者還是購買者,其主觀上想牟取非法利益,發不義之財的目的不言自明。至於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在主觀上也有故意。如果託運人並未向承運人如實告知所運貨物的真實情況,因受矇騙等原因不知道所運輸的是偽造的貨幣的,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出售偽造的貨幣”是指以盈利為目的,以各種方式或途徑,以一定的價格賣出偽造的貨幣的行為。“購買偽造的貨幣”,是指行為人以一定的價格用貨幣買入偽造的貨幣的行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明明知道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偽造的貨幣從一地運往另外一地的行為。
3.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三條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出售假幣被查獲部分的處理。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但有證據證實後者是行為人有實施其他假幣犯罪的除外。
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台幣行為的處理。對於偽造台幣的,應當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出售偽造的台幣的,應當以出售假幣罪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購買假幣行為的認定,一般都是基於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了獲得非法利益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根據涉案金額的大小來確定其犯罪事實,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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