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疏忽大意過失犯罪?
一、什麼是疏忽大意過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比如,行為人是一名經驗豐富的老駕駛員,在啟動汽車時,沒有注意汽車周圍的狀況,以致將一個在汽車後面玩耍的小孩軋死。此案例中,行為人身為一名駕駛員應當在啟動汽車時,注意汽車周圍的狀況,否則極易造成危害結果,但因為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嚴重後果。此處行為人的心理態度就是一種典型的疏忽大意的過失。
在認識特徵上,疏忽大意的過失表現為應當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負有預見到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義務,並具有預見的可能性。應當預見是一種預見義務,不僅包括法律、法令和各種規章制度所確定的義務,也包括日常生活準則所提出的義務。但是,法律不強人所難,不會要求公民去做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而只是對有實際預見可能的人賦予其預見的義務。因此,預見義務是以預見可能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可能預見而造成危害結果的,即使結果再嚴重,也不應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如何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危害結果?刑法理論對此見解不一,主觀説認為,應以行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進行判斷;客觀説認為,應以一般人或平均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進行判斷;折衷説認為,行為人的注意能力高於一般人時應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行為人的注意能力低於一般人時應以行為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我們認為,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來確定行為人能否預見危害結果,即應將行為時的具體情況和行為人本人的條件,如行為人的年齡、所從事的職業、技術熟練程度、社會閲歷、智力發育情況等主觀特徵,結合起來進行判斷。根據這一標準,一般人在通常條件下能夠預見的,行為人可以因為本人的認知能力較低或者行為時的特殊情況而不能預見;一般人在通常條件下不能預見的,行為人也可以因為本人的認知能力較高或行為時的特殊情況而能夠預見。可見,僅根據行為時的具體條件或行為人本人的條件來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危害結果是片面的;只有將這些主客觀的事實結合起來進行判斷,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在意志特徵上,疏忽大意的過失表現為行為人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或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即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的。而行為人之所以實施行為,且未採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危害結果發生,是因為他根本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這種危害結果。
在經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後,大家應該清楚什麼是疏忽大意過失犯罪了吧。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行為人認為不會發生損害結果,但因為自己的疏忽最終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此時行為人是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或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而不像直接故意犯罪是積極的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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