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與意外區別是什麼?
一、過失犯罪與意外區別是什麼?
過失犯罪與意外區別是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當事人能夠預料到過失犯罪,他是當事人能夠預料到的,但是後者是不能夠預見的。
1、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
2、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有相似之處,表現在都沒有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客觀上又都發生了結果,但前者是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後果是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疏忽大意才沒有預見。在這個問題上,應根據前述判斷基礎、判斷方法與判斷標準,全面、客觀、準確地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從而正確區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尤其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由於事件已經發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已清楚地展現出來,故不應由此逆推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這種做法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範圍。正確的方法是,從分析行為入手,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入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為入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2)不能因為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行為人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與實際發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繫;但不能由此認為,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為人就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凡是結果不嚴重的,行為人便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只要結果嚴重就千方百計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做法,是結果責任的殘餘,違反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3)行為人在實施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為入所不能預見的其他結果,不能因為行為人實施的是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就斷定他能夠、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一切結果。特別是不能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就針對其不能預見的結果追究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二、過失犯罪的特徵是什麼?
1、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過失犯罪行為本身藴涵着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過失犯罪行為本身是錯誤行為,即屬於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為。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2、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在當代社會現在犯罪行為他必須是存在着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通常情況下主觀構成要件就是故意或者是過失。過剩類型的犯罪相對於故事類型的犯罪,它的處罰力度可能是比較輕一點。但仍然需要進行處罰,而意外事件不需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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