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
一、如何確定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
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的條件,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本罪的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保護婦女、兒童、禁止買賣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不履行解救職責,或者對解救危情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坐視不管;
2、由於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造成婦女、兒童被拐賣、被綁架及其他嚴重後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構成本罪主體的必須具有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婦女、兒童職責的身份,實施了不解救行為,才構成本罪主體,其他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不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是違反職責規定仍不予解救,放任被拐賣、被綁架的後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對於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的行為,應當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不同的犯罪情節所量刑處理的情況也是不同的,但中如果未達到上述立案的標準的,那麼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的行為是不構成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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