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犯罪主體的是什麼?
我們國家對於犯罪方面的規定有很多,我們大家都知道如果我們在生活中犯罪了我們國家肯定會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在有的時候犯罪會有很多人,對於很多人的犯罪是有犯罪主體和客體之分的。那麼不屬於犯罪主體的是什麼呢?
一、概念
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單位。
二、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身份犯
特殊主體:以特殊身份為必要的行為主體。
1.身份的特徵:
(1)是在實施犯罪之時就已經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動或者犯罪組織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
(2)特殊身份是行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資格、地位或狀態,並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與動機等心理狀態,不宜歸入特殊身份。
(3)特殊身份總是與一定的犯罪行為密切聯繫的,與犯罪行為沒有聯繫的資格等情況,不是特殊身份。例如,在叛逃罪中,國籍以及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繫,屬於特殊身份,但在故意殺人罪中,國籍以及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與犯罪行為沒有密切聯繫,因而不是特殊身份。
(4)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終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時期或臨時具有的身份,這取決於身份的類型與刑法的規定。如國家工作人員是臨時的身份,但男性則是終身的身份。
(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於出生等事實關係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親屬關係;也可能是由於法律規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證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還可能是同時由於事實關係與法律規定所形成的身份,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一方面有基於親屬關係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於法律規定的法定身份。
2.身份的類別:
(1)以特定職務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國家工作人員
(2)以特定職業為內容。航空人員、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
(3)以特定法律義務為內容。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為內容的特殊身份。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5)以擁有特定物品為內容。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配置槍支的人員
(6)以患有特定疾病為內容。嚴重性病患者
(7)以居住地和特定組織成員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刑法294條)
(8)以不具有特定資格為內容。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3.身份犯的種類:
(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為犯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
身份只是針對犯罪的實行犯而言的,至於教唆犯與幫助犯,則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2)不真正身份犯:特定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
關於具有不同的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犯罪的處理:
司法解釋的規定:
a.這一規定的前提是利用各自職務便利。如果雖然是兩個不同主體,但僅利用了一方職務上的便利,如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的,則均成立貪污罪;如果是利用了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則均成立職務侵佔罪。
b. 均利用了各自身份的,看誰是主犯。如果難以區分主從犯,應當:按職務高低確定主從犯;職務相同的,看行為人的職權與財物的佔有關係。
對於不屬於犯罪主體的是什麼的問題我們是可以根據我們國家對於犯罪主體的規定範圍來看的,對於犯罪主體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處罰肯定是比其他的犯罪人員要大的。對於主體一般規定的是對於犯罪團伙的首要人物,所以説不是犯罪主體的肯定就是次要的人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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