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怎麼處理?
未成年人犯罪怎麼處理?
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處理原則:
(1)從寬處理的原則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於: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係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滿18週歲的人由於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髮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係。要將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對未成人要堅持攻心為主,象父母對孩子、教師對學生一樣,針對其個人特點,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之認識到自已行為的危害性。
這一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實,又要及時對未成人進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受到重視,要正確處理查清事實與教育、感化的關係。查清事實是正確教育的基礎,事實不清,就無法以理服人,難以針對性的開展教育。但也不能專注於事實本身而忽視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則。
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發生的深層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動因,對症下藥,深入進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認罪伏法,並能正確對待將要面臨的刑事處罰和履行。
少年案件快速簡易化的原則是確保少年能夠儘快擺脱訴訟過程中的煩惱,避免少年訴訟過程複雜,漫長而承受過多的心理負擔,這可能會導致抵制。 以及教育和改革。不利影響。 但是,在貫徹這一原則時,必須注意“度”,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實現快速簡便。 不應急於損害訴訟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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