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襲警罪怎麼認定?
一、法律規定襲警罪怎麼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款【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
本罪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刑法修正的新罪名襲警罪正式實施。
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襲警”行為,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條件,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於警察執法不規範現象,或者認為警察執法不公時,有人當面或者現場提出批評意見,因而可能與執法人員發生爭辯,這種爭辯哪怕到了比較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隨便以襲警罪追究。譬如,因對警察執法進行拍照,被沒收了手機因一時情緒激動,導致雙方發生拉扯,對執行職務的警察實施了比較輕微的暴力抗拒行為,若當場及時認錯的,一般不可以襲警罪論處。
二、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是什麼?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對於襲擊警察這種行為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直接按照襲警罪來進行處罰,畢竟這樣的一種行為不僅僅是侵犯到警察的人身安全,同時也是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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