詆譭商業信譽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詆譭商業信譽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本罪侵犯的對象是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他人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必須具有特定性。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據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以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為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詆譭商業信譽如何立案?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3、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多數情況下經營者是自己實施對競爭對手的商業詆譭行為,但有時經營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實施此種行為,而是利用他人加以實施。他人既可能是其他同業經營者,也可能是非同業經營者或非經營者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如果這些組織或個人與經營者之間就實施商業詆譭行為有過共謀,即存在主觀上的共同故意,他們就應與該經營者一起對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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