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扒竊小孩算扒竊嗎?
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扒竊小孩算扒竊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扒竊小孩不算扒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修改,增加“扒竊行為”這種新的類型,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並列罪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隨身財物的,屬於扒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規定增加“扒竊行為”這種新的類型,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並列罪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隨身財物的,屬於扒竊行為。北京法院審理盜竊案件,數額較大的標準為2000元,即盜竊公私財物達到2000元就可以定盜竊罪。而扒竊行為作為並列罪狀,不要求以數額較大為標準,只要實施了祕密竊取他人隨身財物的扒竊行為,無論數額大小,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扒竊的公共場所屬性必須得到承認,併為刑法學堅持
刑法未對行為人實施扒竊行為的場所進行特別規定,但扒竊構成盜竊罪,應當限定在公共場所。理由在於:
1、作為新增的特殊盜竊,扒竊在現行刑法中與普通盜竊呈並列關係,將扒竊地限定在公共場所是扒竊區別於普通盜竊的特殊性表現之一;
2、提起“扒竊”,國民對於扒竊地可以接受的觀點就是車站、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本文認為,作為扒竊行為常見的發生場所的交通工具,能夠在刑法學上被納入於公共場所)。“扒竊”的公共場所屬性已深入國民內心、為實踐認可(特別是基層一線治安工作)。在此前提下,對扒竊地不加限定,無疑極大的擴大了刑罰處罰範圍,嚴重降低了扒竊構成盜竊罪的條件,於刑法的謙抑性相悖。
3、扒竊通常發生在公共場所,而刑法學上的扒竊只能發生在公共場所。退一步説,即使其他場所能夠出現扒竊行為,該行為也在絕大多數情形下為實施普通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成立的盜竊罪所涵蓋(當然,此時的扒竊行為可以作為一個酌定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這也導致扒竊構成盜竊罪存在不具有非難可能性的空白領域,與犯罪的有責性實質特徵不符。
在當代社會盜竊這種行為是時常發生的,可能還有一些人會踩點,然後選擇一些人們不在家的時間來進行盜竊,這種盜竊行為一般都是比較隱祕的地方所進行,但也有一些是在公共場合,這就是我國刑法當中新增的一種扒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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