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和吸毒的區別是什麼?
一、涉毒和吸毒的區別是什麼
涉毒一般指私藏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以及與毒品有關的涉及刑事案件的東西。
吸毒屬於行政違法行為,需要強制戒毒;涉毒屬於刑事違法犯罪行為
二、毒品犯罪中“持有”與“運輸”、“窩藏”的認定與區別
在審判實踐中,涉及毒品犯罪案件的“持有”與“運輸”、“窩藏”行為比較難以區分,因為,在一定情形下的持有毒品和運輸毒品、窩藏毒品在客觀方面表現形式是完全相同的,如行為人乘坐交通工具攜帶毒品就既可以是持有毒品的客觀表現形式,也可以是運輸毒品的客觀表現形式;而窩藏毒品過程本身就是對毒品的持有過程,因為行為人窩藏毒品就必然要持有毒品。所以,釐清是“持有”還是“運輸”、是“持有”還是“窩藏”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1、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的認定與區別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持有毒品是基於某種動機而故意佔有、藏匿毒品的行為,而不是指為了走私、販賣、運輸和製造毒品暫持有者的環節,即“持有”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沒有其他犯罪目的,如果主觀方面還具備其他犯罪目的則不能認為是持有。但是,非法持有毒品又必須經過一定的時間段,方認為行為人持有毒品成立。
運輸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運輸的行為。是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將毒品從此地轉移至彼地的行為。在實踐中,運輸毒品一般都具有相應的目的性,可以説多是為了走私、販賣、製造毒品服務的,這一目的性是區分一定情形下的運輸毒品行為與非法持有毒品的一個較為明顯的特徵。對於實踐中那種行為人只為很小利益或不為什麼而實施的一次攜帶毒品並不以此為職業的攜帶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運輸毒品,這是運輸毒品行為的內在本質所在。
從主觀方面將二者區別開來,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各方面:
(1)持有毒品的主觀方面除了行為人認識到是毒品外,不應當具備其他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的刑法所否定的犯罪目的而持有毒品,譬如行為人為了走私、運輸、販賣或者製造毒品而持有的,則可能構成走私、運輸、販賣、製造毒品罪;行為人為了藏匿或代人保管毒品而持有的,則可能構成窩藏毒品罪。否則,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持有毒品過程中具備其他目的就應當認定為持有毒品。
(2)如果行為人僅僅是為了供自己吸食而實施運輸毒品的行為,則不能認定為運輸毒品罪。因為,吸食毒品儘管是違法行為,但是並不為刑法所否定,這種行為只能認定為持有毒品而不是運輸。即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一般不應定罪處罰,但查獲數量大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被繳獲的毒品數量應認定為行為人的犯罪數量,但量刑時應當考慮行為人吸食毒品的行為。
(3)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是以走私、販賣、運輸等為目的,為他人代買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348條規定的數量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託購者、代購者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與窩藏毒品罪的區別
窩藏毒品罪,是指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窩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隱蔽的場所,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追查。本罪窩藏的對象是特定的,僅限於毒品和毒贓。對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窩藏贓物罪。其中,“情節嚴重”是重罪情節,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數量大的;
(2)多次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形成毒品犯罪“中轉站”的;
(3)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
(4)為毒品犯罪集團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
(5)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系查獲有關毒品犯罪案件的關鍵性證據的;
(6)緝毒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
(7)具有其它嚴重情節的。
非法持有毒品與窩藏毒品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持有毒品的行為人如果是為了自己吸食或作其他難以查明的目的而持有,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如果是為其他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以逃避司法機關的懲處,即為進行毒品犯罪的行為人窩藏毒品而持有,應當按照窩藏毒品罪處罰。
(2)非法持有毒品在主觀上是單純持有,既不是為進行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也不是為其他犯罪分子而持有;窩藏毒品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為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毒品。
(3)對於所窩藏的毒品本身是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而不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毒品,行為人對其進行窩藏,由於毒品不是贓物,因而不構成窩藏毒品罪,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由此可見,雖然吸毒和涉毒都是違法行為,但吸毒屬於行政違法行為,不會判刑,一般是看情節嚴重性行政拘留五到十五日並處罰金;但涉毒相對就複雜一些,因為與涉毒的範圍更大,像藏匿毒品、販毒、容留他人吸毒以及與毒品相關觸犯到刑法的行為都包括在涉毒當中。但總而言之,不管是吸毒還是涉毒都是錯誤的行為,我們要堅決抵制。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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