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物安全。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飛行的危險性和易受侵犯性,為達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機組人員、乘客、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為代價。
3、犯本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對象必須是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謂在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裝載結束,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到打開任一機門以便卸載時為止的任何時間;而如果飛機是強迫降落的,則在主管當局接管該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以前。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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