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嗎?
一、一般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嗎?
一般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所謂實害犯,也稱形態結果犯,是指犯罪完成形態的成立以實害結果的發生為必備條件,換言之,實害結果的不出現則只成立未完成形態,不存在結果犯。在形態結果犯中,行為與結果呈分離狀態通常情況下行為一經完成,結果也就相繼發生;少數情況下或者行為尚未完成故結果不發生,或者行為實施完畢但結果仍未發生(如投毒後被害人並未食用)。故意殺人、搶劫、強姦一類犯罪,均是生活中多發而又非常典型的形態結果犯。既然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必要條件,因此,盜竊罪是構成結果犯,而非形態結果犯。關於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其主要理由是:我國刑法分則是以犯罪既遂為立法標本,犯罪的未遂、中止、預備是由刑法總則加以規定。既然刑法分則將危險犯用單列條文的形式加以規定並設置了獨立的法定刑,可見危險犯就是既遂犯。
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衞、緊急避險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案例極少,通常要避險 立功才可能會不構成犯罪 )。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再次,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主體包括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4、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殺人罪就是屬於行為人只要故意實施殺害他人的行為,就會構成此罪,對於此罪只要完成就可以按結果犯來進行處理,如果未實施完成,那麼就不存在結果犯,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認定的結果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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