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集資詐騙數額?
集資詐騙無論是否構成犯罪,這樣的行為都是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侵犯了公私財產的。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若集資詐騙涉及的數額達到了較大標準的話,那麼就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集資詐騙罪,並且之後的量刑也會考慮到詐騙數額。那現實中,我們該如何認定集資詐騙數額呢?以下是對這個問題做出的解答。
一、如何認定集資詐騙數額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犯罪通常會涉及三種不同的數額。
1、詐騙犯罪行為所指向的數額,
2、受害人由於受騙而實際損失的數額,
3、行為人實際佔有的數額。
同時,詐騙罪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因此,行為特徵上同時表現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對集資詐騙罪,當被害人的損失數與行為人的佔有數不一致時,應當優先以行為人的佔有數為定罪、量刑依據,兩種結果之間的差額可以作為量刑時的酌定情節參考;在未遂情況下,如果有損失數,應當以損失數為依據,沒有損失數時,可以以行為指向的數額為依據。
二、集資詐騙與一般集資行為的區別
1、考察行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佔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並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為人已經具有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並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關於集資詐騙的數額問題,實踐中可能會涉及到三種不同的情況,就包括詐騙犯罪行為所指向的數額、受害人由於受騙而實際損失的數額以及行為人實際佔有的數額。嚴格來説集資詐騙也屬於詐騙犯罪當中的一種,因此在對數額進行認定的時候,就有可能面臨這三種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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