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含義主要指的是什麼?
一、累犯的含義主要指的是什麼
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事者赦免以後,於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範圍之罪的罪犯。
在我國,大多數犯罪分子受過刑罰處罰,能夠改惡從善,重新做人,迴歸社會後不再危害社會,但是,也有極少數犯罪分子受過刑罰處罰後仍不思悔改,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不久重新犯罪,這就是累犯。對於累犯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理解,目前我國刑法理論界一般是把累犯作為一種犯罪人類型看待的。其次,累犯是一種量刑情節,犯罪人屬於累犯之列的,對其量刑時就應當考慮予以從重處罰,同時累犯也是一項刑罰制度,它是刑罰量定階段人民法院考慮對犯罪人適用的一項量刑制度。
二、累犯的意義
累犯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它是刑事政策重點懲治的對象之一。對累犯從嚴打擊符合世界刑罰制度的習慣作法。正確理解和掌握累犯的犯罪特徵,能更有效地保證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目的的實現,提高懲罰犯罪、改造犯罪、保護人民的實際效果。
第一、累犯往往會耗國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累犯由於先前的犯罪經驗,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作案技術和經驗,因而在實施犯罪時手段更嫻熟、幹練與狡詐,犯罪後比較更容易逃避司法機關的偵查、檢察與審判。此外,累犯還因先前的刑事經歷,更易抗拒改造,具有一定的把反改造經驗,這就必然給司法機關的工作設置較大的障礙,從而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第二、累犯的存在是國家權威的削損。
國家的權威形象是通過持正抑邪,揚善懲惡樹立的。就刑法來講,主要表現在能及時懲罰犯罪、改造犯罪,並有效地遏制犯罪,保護人民的利益。而累犯現象的存在則會使人們對刑法的功效產生疑慮,動搖刑法應有的權威性與尊嚴性,致使刑法的權威與尊嚴在公眾心目中遭到一定程度的損傷,甚至使原本懾與刑法的權威而與尊嚴的破壞制度是極大的。
第三、累犯對社會公眾心理秩序具有較大的破壞性。
任何犯罪行為的發生,都會給社會公眾心理秩序帶來一定負面影響。但就初犯和累犯而言,後者給社會心理造成的破壞程度大於前者。因為初次犯罪給人們心理造成的恐懼與不安,會隨着犯罪分子受到懲治而日漸消失。而當刑滿釋放後再次犯罪的累犯的出現;就會使人們對法律的功效產生失望和氣餒,使心理上的恐懼與不安進一步強化,即便累犯再次受到懲罰,業已造成人們較強的恐懼與不安心理也不易消失,從而使社會的心理秩序也不易恢復到正常水平。
累犯的話一般就是在這個規定的期限內還進行犯罪,這個時候就會變成累犯,所以説在這個時候最好就是提前瞭解清楚,而且這個累犯還是會進行這個數罪併罰的,所以需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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