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一、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客體是國家關於保護兒童、禁止買賣兒童的法律、法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的行為。
二、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對於被綁架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部門主要是公安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沒有解救被綁架兒童,造成嚴重後果的,比如造成被綁架兒童或者家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造成被綁架的兒童被轉移,沒辦法及時解救,諸如此類的後果,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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