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打人怎麼辦?
當我們看電視的時候,經常會看到城管打人的消息,小商小販為了維持生計,經常會擺攤,城管為了維護城市的面貌,會與小商小販們發生衝突,經常到最後是以武力解決問題,即所謂的城管暴力執法。
遇到城管打人了,作為被害人也不要忍氣吞聲,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一、城管打人怎麼辦?
首先是內部途徑:
城管作為行政機關裏面的一員,如果他的行為是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出現的,我們可以認為是職務侵權行為,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賠償。
其次是外部途徑:
第一,可以打電話報警,讓警察來幫忙解決問題。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打架鬥毆,強行要他人物品的,追趕阻攔他人的,可以處拘留,一般是五天到十天,還可以同時要求交罰款,要是行為比較嚴重的,可以關十天到十五天。要是毆打的是孕婦或者是小孩,老人等特殊人員,可以加重對其的處罰。城管打人就屬於以上所列舉的行為,可以適用上述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要是城管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他人安全或者已經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構成犯罪了,可以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的,會構成故意傷人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輕傷一般不用負刑事責任,重傷的話,會被判刑,如果造成死亡的話,還可能會被判死刑。
二、什麼是城管
城管,顧名思義,管理的對象是城市,具體來説,就是負責監督城市的管理,維護城市的秩序。城管執法的過程也應該是一個依法辦事的過程,現實生活中,城管打人這種暴力行為可以説是一種違法行為,是一種濫用權利的行為,應該得到法律的制止。城管大多數並沒有執法權,根據行政法的規定,真正有執法權的主要是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法定機關委託行政機關,可見,城管並不在這個範圍裏面。所以,城管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不能越權,更不能動手打人,畢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管也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尤其是人身權,生命權。
總而言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何況城管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執法機關,其行為更是要受法律的約束,不能越權,更不能濫用權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侵權後,必然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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