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怎樣定罪,與故意傷害罪如何區別
聚眾鬥毆怎樣定罪?這要看聚眾打架行為的輕重程度,如果嚴重的是會構成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等罪的,但是具體是構成聚眾鬥毆罪還是故意傷害罪還需要對這兩罪進行區分,司法實踐中,兩罪應該如何進行區別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聚眾鬥毆怎樣定罪
一般來説,輕一點的就是一般民事糾紛,調解解決,嚴重一點的,受《治安處罰條例》處罰,可能會被拘留等行政處罰方式處罰,再嚴重的,例如造成致傷致殘等嚴重後果,或者聚眾羣毆的,可能就屬於犯罪的,罪名不一定,有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等。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二、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如何區別
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眾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眾鬥毆中的傷人行為。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當然,本條第2款明文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説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聚眾鬥毆怎樣定罪?此時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判多久,情況不同那麼最終所定的罪名也就有可能不同,行為人受到的處罰也是有所差異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銀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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