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屬於刑事犯罪的構成?
一、什麼屬於刑事犯罪的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的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是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構成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構成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特定的時間、地點或者損害特定的對象等。
二、刑事犯罪追訴時效是多久?
刑事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刑事犯罪發生會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破壞社會治安環境,刑事犯罪成立有幾個構成要件,包括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只有一個犯罪活動都符合這些要件,才能定罪。處理刑事犯罪的機構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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