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本罪的量刑規定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範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於公款範圍。這裏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於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於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範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並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後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並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6、對於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於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並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挪用公款罪的具體認定和刑事責任量刑情況,相關違法事實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由司法機關來進行量刑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辯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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