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處罰規定是?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處罰規定是?
《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際上是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買回,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同時在人販子和收買人之間的賣與買的交易中,被害人被當作“物”而沒有決定自己去向的權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自由權。
本罪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十四周歲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須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收買,是指行為人以貨幣或其他財物換取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
如果為了出賣而收買,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是已經直接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的婦女、兒童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但行為人仍然決意收買。
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只要不是為了出賣,不管行為人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例如,收買婦女是為了使婦女成為自己妻子,為了給自己生育子女,為了供自己姦淫,為了讓婦女給自己提供其他各種服務;收買兒童是為了傳宗接代,為了對其進行。如此等等,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拐賣婦女兒童行為都是屬於犯罪行為,由於身體結構的差異導致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很容易遭受到他人的侵害,因此我國有相對應的專門的法律對此進行管理,比如《刑法》中的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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