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的數額標準範圍是?
一、侵佔罪的數額標準範圍是?
侵佔罪屬於經濟犯罪,在刑法中大多數經濟犯罪也可稱之為數額犯罪,即以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定罪標準.侵佔罪的數額立案標準有以下兩個劃分:1、侵佔數額2萬以上不滿20萬,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二、關於處罰的相關內容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起點數額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立案標準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侵佔罪數額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侵佔罪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
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總結可得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且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數額2萬以上不滿20萬,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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