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枉還被法院宣告有罪該怎麼辦
一、被冤枉還被法院宣告有罪該怎麼辦
第一,若是一審判決,法院宣告有罪,可採取上訴。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一審判決的可在接到判決、裁定書第二天起十日內,書面或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若是二審判決,法院宣告有罪,可採取申訴再審。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申訴。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這三種情況。一般情況下,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因此,被冤枉了,不要慌!也不要用非法手段,而是應當採取合法途徑,既可以上訴,也可以申訴再審!
二、刑事上訴會能撤回嗎?
上訴的撤回,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後至作出裁判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回上訴。但是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
(1)經審查認為,一審所作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
(2)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3)經審查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三、刑事二審的判決可能是什麼?
刑事二審是上訴審程序。就是説,它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進行的審判程序;如果沒有當事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不論是當事人上訴,還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訴或者抗訴,也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在對刑事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不能輕信口供,一定要重實物證據。因此如果僅僅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無法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證據鏈,那麼就不能以此作為定罪的證據,自然也就不能輕易的判定被告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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