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共犯認定
在貪污犯罪當中也是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但由於貪污罪本身是特殊主體的犯罪,因此在對其進行共犯認定的時候是比較困難的。為了幫助大家準確瞭解這方面的知識,本站小編特意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貪污罪的共犯認定問題。
關於貪污罪共犯的定罪量刑問題,我們採共犯的獨立性與共犯的從屬性的統一説,也就是説,共犯的獨立性與共犯的從屬性是辨證統一關係,而且在某種情況下,它們顯示各自的主導作用。應該説,貪污罪共犯的定罪根據,共犯的從屬性占主導地位,共犯的獨立性處於輔助地位。
總而言之,沒有特定身份的人與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法律要求特定身份的罪的,沒有特定身份的人應當以該罪論處。也就是説,不具有貪污罪主體身份的人與具有貪污罪主體身份的人共同實施貪污罪的,不具有貪污罪主體身份的人也應以貪污治罪。當然,定罪的數額,亦應當依從於貪污罪的定罪數額標準。主要根據是:
一、貪污罪的本質特徵就是掌握國家權力的公職人員背離權力的目的和範圍,利用自己領導、組織、管理和監督公共財物的配置、營運、使用和處理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以權謀私,貪贓枉法,恣意侵犯公共財產的行為。貪污罪的本質特徵左右着貪污罪共犯的方向和性質,反映了貪污罪共犯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這是職務侵佔罪以及盜竊罪、詐騙罪和侵佔罪所不及的。
二、貪污罪的實行行為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的實行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圖都是通過實行行為來實現的。因此,實行行為不僅決定了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貪污罪的構成身份和行為要素,它對於其他共同犯罪人起着連帶作用,制約和影響着其他共同犯罪人,為此,其他共同犯罪人也要承擔貪污罪實行行為的刑事責任。這就是在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相統一的情況下,共同犯罪所貫穿的一部實行,全部負責的原則。
三、共同犯罪的構成,不是單個共同犯罪人的構成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單個共同犯罪人的構成要件的複雜組合。共同犯罪制度的一致性表現在,不論每個共犯參與實施犯罪時在客觀上和主觀上的特徵有什麼不同,所有的共犯總是對同一個罪行負責任。這樣,在共同犯罪中就出現了犯罪是同一的,犯罪構成卻不是同一的複雜情形。因此,在貪污罪共犯中,各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雖然有基本構成要件和修正構成要件之分,但他們共同實施的只能是一個貪污罪,而不可能成立若干個犯罪,例如,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並存一個共同犯罪之中,也就是説,他們要從整體上對一個貪污罪負責。
經過以上內容的闡述,我們清楚的知道在認定貪污罪共犯的時候需要考慮主體的身份,看對方是否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要是不具有的話,那麼就有可能不構成貪污罪的共犯,而會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如還有其他疑問,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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