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不認罪定罪可以嗎?
在如今的社會上,當我們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險或者權益受到損害我們都是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向法院訴訟來保護自己的,但是也不是所有的事情向法院訴訟都會受理,也不是所有的事只要我們訴訟就能得到相應的賠償或者讓對方定罪的,那麼嫌疑人不認罪定罪可以嗎,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嫌疑人不認罪定罪可以嗎?
要想證實一個有罪,需要多個證據來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才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哪些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對證人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於嫌疑人不認罪定罪可以嗎相關內容,在沒有充足的證據能證明對方確定存在犯罪的前提下,如果是嫌疑人那是不能定罪的,應該立即釋放,所以在我們訴訟前,我們應該去找案件相應的證據並保留好,在我們碰到需要我們做人證的時候我們也不要怕被報復也不敢出庭作證,國家對證人也是有相關的保護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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