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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老闆和負責人該怎麼處罰

非法集資老闆和負責人該怎麼處罰

大家或多或少都聽到一些關於非法集資的新聞,其中也有不少的朋友遭受到非法集資帶來的損失,當大家遇到這類非法集資的情形之後就想知道如何維權,對於非法集資老闆和負責人該如何追責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接下來,本文將針對大家的疑問作出合理的解答。

一、非法集資老闆和負責人該怎麼處罰

公司行為的非法集資,給老闆打工的一個分公司負責人(事先知情)進入該公司四五個月,其分公司涉嫌金額100多萬,但其本人只拿了七八萬元錢是老闆發的工資。已經被定為非法集資罪不是集資詐騙。

經過調查,公司集資來的錢大部分還在賬上,因為公司老闆在全國各地都有分公司,(總公司在另一個城市),另一個城市的公安機關不同意退部分錢給這個城市,現在公安機關正在協商這個問題。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判刑?

如果知情的話,涉嫌集資詐騙罪,那數額屬於特別巨大,應該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幅度量刑,當然還要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有上下浮動。

二、集資詐騙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非法集資的危害是巨大的,使得很多朋友遭受到了巨大的損失,非法資金的老闆和負責人要對其它受害人負責,要對於所欠的債務和借款進行補償和賠償,確保大家的合法權益不受損,或者損失降低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