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怎樣判刑?
一、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怎樣判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構成本罪,必須實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把噴過敵敵畏的蔬菜未沖洗淨,到集市出賣,致購食者多人中毒;誤將毒藥投入飼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後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裝過農藥的口袋與糧食口袋混雜在一起,把瓶裝敵敵畏與瓶裝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誤用農藥口袋裝糧食,誤用敵敵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嚴重後果,就構成過失投毒罪。如果沒有引起中毒的行為表現,或者致人中毒的行為並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例如誤將毒藥當作藥品給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可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本法規定,只有發生法定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未發生中毒後果,或者造成的後果尚未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嚴重的中毒事故。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一特徵是本罪區別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所在。
因為過失導致一些危險的物質被投放到社會公眾當中,會嚴重的影響社會公眾的安全,所以需要對於這種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也就是按照《刑法》規定的,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來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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