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非法集資特徵要求的是有哪些?
一、不屬於非法集資特徵要求的是有哪些?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還本金不屬於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有:
1、沒有經過有關權力部門批准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跨省非法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如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但是這裏也需要注意,如果是僅限於親戚朋友範圍的,或者僅限於本單位範圍內的集資,一般情況下也不屬於非法集資。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二、非法集資的新特徵有哪些?
1、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2、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如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
3、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或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進行捐贈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 ,非法集資就是以非法的目的而面向社會籌集資金,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我國的正常金融秩序。而在認定非法集資時也要確定是否與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相符合,如果要承諾在規定的時間返還本金,或者是向特定的對象發行股票、債務等,那麼是不會按此罪來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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