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處罰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
2、情節嚴重,是指為謀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戰時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情形。
3、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戰時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
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提出辯護意見權。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11、辯護人在合法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三、涉嫌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是行為犯,只要能證明當事人是故意給武裝部隊提供不合格的軍事設施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若造成了什麼特別嚴重的後果,將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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