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交易信息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交易信息行為包括什麼內容?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交易信息行為包括: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二、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明確規定:“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個人信息類型的認定主要包括: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行聯信息、通訊信息、交易信息、教育信息,等等。
三、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包括哪些?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都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中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又是怎麼規定的?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五、情節嚴重,指的是哪些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所説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情節特別嚴重,又指的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所説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實施了“情節嚴重”的行為,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因此,如果在平日生活中接到的一些垃圾電話,特別是涉及錢財的,一定不要亂了手腳,不要着急作出決定,首先一定要掛掉電話,之後再去找親戚朋友聊一聊或者核實相關情況。千萬別讓對方將電話主動轉接,更不可聽信對方讓對方一直與自己保持通話,以及不要按照對方的提示去操作手機、電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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