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後會被怎樣判刑
一、認定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後會被怎樣判刑
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羣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為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威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確實不知是虛假的恐怖信息而誤認為是真實的恐怖信息,或者將某種非恐怖威脅的行動誤認為是恐怖行動而加以編輯、發佈,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想製造恐怖氣氛;有的是對社會不滿,製造混亂,發泄私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會施壓企圖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有的是精神空虛無聊,借之尋找畸形樂趣,等等。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必須具有編造、傳播之一的行為。所謂編造,是指毫無根據的、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是產生虛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實、與事實不符的信息。所謂傳播,是指採取各種方式將恐怖信息廣泛加以宣揚、散佈、擴散,以讓公眾知道。如只是在個別親友之間加以議論,沒有廣泛散佈、宣揚的,則不能構成本罪。至於編造、傳播方式,可多種多樣。
有的採取口頭方式編造、宣揚,或通過他人向外擴散等;有的採取書面方式,如在報紙、書刊、雜誌、佈告、標語、廣告、信件等編造、散佈;有的採用電話、電視、電影、錄音、錄像、互聯網、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傳真等現代化的信息傳播手段編造、擴散,等等。無論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將並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來,或者傳播出去讓不特定的公眾知道,引起了恐慌,擾亂了社會秩序,即可構成本罪。至於傳播是單個傳播,還是當眾向多人傳播;是當面傳播,還是以不當面的方式如將編造的恐怖信息通過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擴散等,則不影響本罪傳播行為的認定。
本罪侵害的是社會公共秩序以及軍警的響應規則。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本罪的客觀行為為散佈虛假的恐怖。災害信息。本罪的主觀狀態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虛假的信息進行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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