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什麼情況下判死刑?
一、故意殺人什麼情況下判死刑?
一般理解,嚴重的故意殺人罪,要判處死刑。對於故意殺人罪是否適用死刑,要區分犯罪情節。
是否適用死刑,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要區分案件性質。對於暴力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暴力犯罪中故意殺人的首要分子,僱兇殺人,冒充軍警、執法人員殺人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影響人民羣眾安全感的犯罪,應體現從嚴懲處原則,依法判處被告人重刑直至死刑。對因婚姻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等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如果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激化矛盾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積極履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2)要區分犯罪情節。對於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又無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如暴力抗法殺害執法人員的,殺人後為掩蓋罪行毀屍滅跡的,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要區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可以結合行為人的平時表現、有無前科、悔罪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如果行為人繫累犯,或動機卑劣、性情殘暴、肆意殺人,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死刑案件應如何為犯罪人辯護
死刑案件不同於一般案件,辯護的成功與否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夠得以留存,那麼對死刑案件的辯護就應當採取不同於一般辯護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夠保留當事人的生命為辯護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審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談,口若懸河,贏得滿堂喝彩,但判決後當事人被執行死刑,家屬非常不滿意,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不是一個優秀的辯護應該做的。死刑案件的辯護沒有一定之規,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辯護方案,但下面幾個方面一般要考慮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成年,婦女是否懷孕或在羈押期間是否有流產情況);
(2)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與本案的關聯性如何;
(3)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4)技術性鑑定材料的來源,鑑定人是否具有鑑定資格,鑑定結論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觀條件的影響,是否真實;
(6)有刑訊逼供、誘供的情況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是否符合邏輯,各證據之間有無衝突;
(8)被告人有無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況;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從犯、脅從犯;
(10)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衞或防衞過當或具有防衞的性質;
(11)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或過失;
(12)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是否達成了協議,如沒有,應分析是否存在調解的可能;
(13)對於證據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訴辯和解和可能;
(14)起訴書在法律適用上是否存在問題;
(15)有否“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的情節,向法庭提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建議。
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中總共規定的有20種可以對犯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的情況,需要注意判處死刑,肯定是因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嚴重、影響巨大的。而此時追究了刑事責任的,也是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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