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決定收監條件是什麼?
一、監外執行決定收監條件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監執行: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脱離監管的;
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7、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8、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
三、哪些情況適用於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消失的話,是可以採取收監的措施。這實際上也是符合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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