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脱管再犯罪怎麼懲罰?
一、監外執行脱管再犯罪怎麼懲罰?
監外執行脱管再犯罪需要對所犯罪行進行定罪量刑。可以立即收監或者逮捕處理,依照法律規定,對於實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期滿前,監獄應當派實地考察或者發函調查。當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前,監獄以發函的方式調查保外就醫犯的病情變化時,罪犯若想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只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開一個病情尚未好轉的證明寄往監獄,監獄就可以以此證明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監獄局,辦理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時間的手續,即可按程序審批。
這一規定顯然失之過寬,漏洞也很多,難以實現對病殘鑑定的監督和制約,使弄虛作假、有機可乘,導致以保代放和收監難等問題的出現。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構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 機構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構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監外執行主要就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是採取一些其他方面的刑事處罰措施的人員,由於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不適合在監獄執行刑罰,所以暫予監外執行,如果在監外執行的過程當中託管存在着新的犯罪行為的話,是需要定罪量刑並且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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