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構成搶奪未遂判幾年
一、認定構成搶奪未遂判幾年
根據被搶奪物品的價值決定,即使搶奪未遂,依然要追究法律責任。
被搶奪的物品價值滿足搶奪罪立案標準的,應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搶奪罪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分別是什麼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重傷的;
(二)導致他人自殺的;
(三)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成立搶奪罪,要麼在數額上達到要求,要麼符合法律規定的嚴重情節。當然,有些情況下,即使數額沒有達到要求,但是卻存在法定情節的,也可按照搶奪罪論處。不過,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同時並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行為人也是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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