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參與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組織參與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如果犯罪嫌疑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就構成了賭博罪。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賭博罪主要有下面幾個量刑幅度:
第一,如果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其中,如果具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就屬於“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第二,如果開設賭場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如果犯罪情節嚴重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處罰。
二、組織網絡的賭博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1、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的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組織參與賭博罪的量刑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由不同的處罰,如果是組織參與賭博罪情節嚴重的情況,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處罰,組織網絡的賭博也是屬於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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