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哪些條件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 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二、公訴案件的審判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後,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後依次宣佈案由、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並告知各項訴訟權利。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三、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並自行辯護。自訴人應當出示主要證據。被告人有證據出示的,審判員應當准許。經審判員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將普通程序中的許多程序予以簡化,唯獨被告人最後陳述這一程序未予簡化。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對法庭的請求等進行陳述。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人民法院一般應當當庭宣判。
適合簡易審判程序的案件一般是屬於證據確鑿,已經沒有調查的必要的案件。這類案件在檢察院進行起訴的時候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要求法院對該進行簡易審判程序的處理。簡易審判程序能夠讓案件快速進行相關審核和判決,不進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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