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一、如何確定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採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觀目的是要將他人非法送出或引進國(邊)境。主觀上不一定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1~2人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人民幣5~20萬元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我國,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就會被立為刑事案件,根據犯罪嫌疑人組織的人數、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次數及其他的犯罪情節,具體的量刑標準不一樣,若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類似於一次性組織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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