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權由誰決定
一、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權由誰決定?
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權由誰決定的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十條對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的,應當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於基層人民檢察院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製作提請批准直接受理書,寫明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並附有關材料。
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直接受理書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
二、哪些刑事案件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包括十二種,即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賄案;單位受賄案;行賄案;對單位行賄案;介紹賄賂案;單位行賄案;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
即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故意泄露國家祕密案;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案等,共35種。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包括七種,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在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行為,基本上都是由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沒有直接的偵查權,但是現在監察委已經從檢察院分離出去,所以,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貪污罪、受賄罪等,這些都是由監察委負責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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