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後再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
一、緩刑期滿後再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
據法律規定,刑法中的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因此緩刑期滿後五年內再犯罪的不構成累犯;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五年內再犯罪的構成累犯 。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拓展知識
緩刑期滿後,發現犯罪嫌疑人在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應對其緩刑期間的犯罪,單獨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緩刑考驗期結束後,已經宣告不執行刑罰的,不再進行並罰,沒有宣告不執行刑罰的,則要進行並罰。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緩刑本身就是對特殊最煩的一種特殊的照顧,當然這種找古存在着考察期。對於在考察期內又犯新罪的罪犯,法律規定是要從嚴處置的。緩刑的機會是來之不易的,既然能夠爭取到這樣的一個機會,就千萬不要在讓自己犯新的錯誤,以後就不可能爭取到這樣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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