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緩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宣告緩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在我國主刑中,管制是最輕的一個刑種,但由於其本身就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種,因此失去了適用緩刑的必要性。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後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於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適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二、緩刑期間又犯罪的怎麼處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宣告的緩刑。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後,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應當依法撤銷緩刑的,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要是緩刑人員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話,此時證明其人身危險性還是蠻大的,往往此時就會被撤銷緩刑,之後會根據其新犯的罪定罪量刑,然後再與前罪進行數罪併罰。而撤銷緩刑往往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一旦作出了撤銷的裁定,就會馬上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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