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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了正當利益算行賄嗎

被告為了正當利益算行賄嗎

如果行為人是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因為行賄罪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1.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

2.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與受賄的形式相對應,行賄也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主動給予受賄人以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意圖謀取的正當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二是行為人因國家工作人員索要而被動給予其財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是因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被迫交付財物,只有在行為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行賄罪。如果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此外,根據刑法第389條第2款之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也應以行賄論處。這種特殊行賄行為,理論上也稱為經濟行賄罪。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行賄罪沒有財物數額方面的要求,但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行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第二,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向3人以上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行賄罪的主體。

4.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方便條件。

因此如果如果是為了正當利益,則不構成行賄罪,因為不滿足行賄罪的構成條件,如果是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那麼就會構成對應的行賄罪,所以在實際生活中,要把對應的本質弄清楚,這樣的話才能讓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