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拘役一般在哪裏,有什麼規定?
大家都知道拘留有行政拘留也有刑事的拘留,很多人分不清楚這兩者的區別,行政拘留的執行對象主要是行政違法的行為人,但是刑事拘留的對象就是刑事違法犯罪的行為人了,關於牡丹江拘役一般在哪裏,有什麼規定很多人不知道,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牡丹江拘役一般在哪裏,有什麼規定?
拘役還與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實行的行政處罰。
我國《刑法》第42條規定:“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第234條第1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第57條規定:“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二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綜上所述,牡丹江拘役一般在哪裏,拘役是一種不對犯罪分子進行監禁的措施,並且犯罪分子還要進行區別,如果是未成年人犯,應該是由管教所來執行的,在執行拘役的期間,犯罪分子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不能再進行新的犯罪,被判處拘役的人不進行監禁,平時經過申請可以回家,但是不能自己隨便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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