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詐騙罪是否可以判緩刑
一、涉嫌詐騙罪是否可以判緩刑
詐騙罪可以判處緩刑,但是,必須是要滿足規定條件。
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判決緩刑的條件是: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屬於“數額較大”範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於上述犯罪結合其它情節,可積極爭取判處緩刑。
二、詐騙罪與非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1)詐騙數額不到數額較大標準的。對於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小,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刑法對本罪的構罪條件以數額較大為唯標準,因此,不論詐騙情節嚴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有多嚴重,只要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的標準,都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另外,刑法已經取消了慣騙罪,因此,不能再對雖有多次詐騙行為,但詐騙數額尚未達到較大的行為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對於以代人購物為名,取走貨款,未買到物品,又擅自挪用該貨款,且拖欠不還的行為,應當查明其真實目的,正確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判明其確是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暫時挪用後仍打算歸還的,則不能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數額雖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特定情節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1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37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諒解的;(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根據《詐騙解釋》第4條的規定,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實踐中,要注意區分詐騙罪與債務糾紛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後者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因為客觀的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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