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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為謀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戰時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戰時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等情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別是什麼?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後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於對敵作戰,保衞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必要;而後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軍事設施對於部隊的作戰有着至關重要的地位,所以任何人不能因為謀取私利,給部隊提供不合格的軍事設施,這不僅是給國家的安全造成了威脅,同時給部隊在作戰時造成人員的傷亡,對於此違法行為要嚴厲打擊及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