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量刑規定內容是怎樣的?
一、累犯的量刑規定內容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1)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與此相關的還有一條,是《刑法》的第74條,“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足可看到立法對累犯是持堅決的打擊態度
(3)其實還有一點,就是累犯也不實用假釋,具體是《刑法》第81條第2款。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累犯自首能判緩刑嗎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但是累犯自首的話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具體還要看法院如何認定。
在當代的社會,我國《刑法》存在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另外一方面還具有威懾的作用。如果犯罪分子多次從事犯罪行為,那麼將會構成累犯。在對於下一次的犯罪行為進行處罰的時候,必須要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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