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是如何認定的?
一、拐賣婦女是如何認定的?
拐賣婦女應當是根據《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來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婦女”指14週歲以上的女性。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裏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係,並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二、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核心在於其客觀方面,即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具體來説:
(1)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2)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為。
(3)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2、要準確認定拐賣婦女兒童,需要區分本罪中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1)姦淫被拐賣的婦女。這裏的“姦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
在當代的社會,存在拐賣婦女兒童這種行為肯定是一種違法的行為,甚至嚴重的,將會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一般情況下將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對此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於具體的量刑幅度,應當是根據因為拐賣婦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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