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致重傷的量刑是怎樣的
一、尋釁滋事罪致人重傷的量刑是怎樣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因尋釁滋事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輕傷的,直接以尋釁滋事罪處理。致人重傷的,因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相對於尋釁滋事罪處罰較重,應該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處理,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尋釁滋事罪較故意傷害罪有哪些特點
1、犯罪的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地挑戰。
2、犯罪動機是出於流氓動機,或是尋歡作樂,或是耍威風、逞強好勝。尋求精神刺 激,以填補精神空虛。
3、犯罪起因是“無事生非”,而故意傷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區分“無事生非”與“事出有因”應當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為人的認識為判斷標準。
4、犯罪行為特徵:尋釁滋事罪區別於故意傷害罪的行為特徵主要是隨意毆打他人。隨意,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隨心所欲,在刑法實務上一般將隨意行為分為兩類:
(1)無端滋事型。就是行為人毫無來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毀物、尋釁鬧事;
(2)小題大做型。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舉動根本不至於引起普通人那麼強烈的反應。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過程中,甲看了乙兩眼,結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頓,這就是小題大做。
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見一個打一個,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只為了追求精神刺 激而不計後果,在行為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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