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認筆錄和辨認筆錄區別是什麼
(一)、含義不同。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依法組織辨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識別、確認的偵查活動。指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指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確認的偵查活動。
(二)、法律依據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偵查”程序中沒有規定“辨認”,在“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中規定了“辨認”,但這裏的“辨認”具有“質證”的性質。《程序規定》第249條至253條、《刑事訴訟規則》第257條至262條對“辨認”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第2項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程序規定》、《刑事訴訟規則》沒有規定“指認”。
(三)、適用範圍不同。辨認主要適用於偵查階段,但也適用於審判階段。指認只適用於偵查階段。
(四)主體不同。偵查中辨認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如《程序規定》第246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偵查中指認的主體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但有時也有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即證人。
(五)對象不同。偵查中辨認的對象是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偵查中指認的對象一般是與犯罪有關的場所,但有時也有犯罪嫌疑人。
(六)規則不同。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認,可採用混雜辨認規則,而指認不能採用混雜辨認規則。辨認可採取反覆辨認規則(即在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認時,可反覆進行若干次),而指認一般進行一次。辨認可以採取公開辨認或祕密辨認相結合的規則,而指認多為公開進行。
(七)法律手續不同。辨認有較為嚴格的法律手續,根據《程序規定》第246條第2款和《刑事訴訟則》第210條第2款以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製作《呈請辨認報告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檢察長批准。辨認結束,應當製作《辨認筆錄》。指認可以不需要這些審批或法律手續。
(八)方法不同。辨認既可以採取直接辨認的方法(如直接觀看犯罪嫌疑人的外貌進行辨認;直接觀看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和被害人屍體進行辨認),又可以採取間接辨認的方法(如觀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錄像進行辨認;聽犯罪嫌疑人的講話錄音進行辨認;觀看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和被害人屍體照片進行辨認)。指認只能採取直接的方法,不能採取間接的方法。
辨認筆錄和指認筆錄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比如説辨認的話適用於審判階段,也適用於偵查階段,指認的話只能夠發生在偵查的階段,不能夠發生在審判的階段。其次兩者之間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和主體規則等等都是不一樣的。
-
失火罪既遂一般判幾年,失火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失火罪既遂一般判幾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
-
偵查期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
一、偵查期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犯罪既遂的類型有幾種
1、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説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
-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訴訟》》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