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食品監管瀆職罪既遂的處罰標準
一、新刑法對食品監管瀆職罪既遂的處罰標準
犯食品監管瀆職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監管瀆職罪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要依法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食品監管瀆職罪如何認定
1、瀆職行為是否發生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即是否是對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與食品有關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生產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即食品經營)。
2、瀆職失職行為是否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這裏指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當是指造成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其他嚴重後果。
3、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等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食品安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因瀆職失職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生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其他嚴重後果。
食品監管瀆職罪在濫用監管職權的形態下,既可以表現為對明知違法而不予以處罰,導致食品企業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還可以表現為對明知食品企業合法正常進行生產、銷售經營,違反規定進行處罰,干擾食品企業正常生產、銷售經營活動,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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